1997年,陕西安康紫阳县吴某某等人称家里养不起孩子,把当时两个月大的男婴带到河北邯郸涉县,被当地的代课教师杨女士收养。
当时,吴某某自称是男婴的舅舅,留了一张写有男婴亲生父母姓名、居住地的字据作为证明后离开,两天后却又返回向男婴养父母索要了9000元抚养费,才最终离去。
二十几年后小伙子才知道真相,去报案却说已经过了追诉期。最后寻亲无果,但是找到了人贩子,因为没法立案,又提起了立案监督。
这个事情发生在20多年前,买卖妇女儿童的现象非常多,那个时候人们贫穷,就算是亲生父母,也有可能因为生下孩子后自己养不起,就送给别人养,这就造成了儿童买卖的乱象。
这里面很难追究养父母的责任,就算追究也是要从轻发落,法律不外乎人情,可以这么想,如果不是养父母收留,这小伙可能就活不下去了。
对于可恶的人贩子,警方说已经过了追溯时效,这个确实如此,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,小伙报案的时候,确实已经过了20年。
但是警方直接不理会,是不太合适的,他们完全可以调查一下,人贩子在这件事之后,有没有拐卖过其他孩子?
如果有的话,那么就很可能没有超过20年,就可以跟这个案子一起处理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:
第八十七条 【追诉时效期限】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
(一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
(二)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;
(三)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五年;
(四)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。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追诉时效,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,对于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,不再追究刑事责任。
即使查获了犯罪行为,也应分别按撤销案件、不起诉、终止审理来处理。
本案最尴尬的是发生在97年新旧刑法交替的年份。
可能家属早在1997年便报过案,但是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,这应该属于刑法中“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”的情形,可以不受15年追诉期的限制。
但是即便如此,依旧还是不能立案!
确实存在一个概率极小的例外,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后来持续作案,导致前款犯罪的追诉期中断,可以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。
就目前情况来看,大概率本案不符合。
本站认为,个案还是要兼顾其特殊性,如果拐卖案还有时效,那么那些被拐卖一开始被认定为失踪,而几十年后突然出现的人,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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